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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贼。
可见,所谓亭长,加上自己就是三个人。防君子不防小人,遇到人多势大的盗匪,只能撒腿跑掉去县乡报告。
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氓,民也。”民是初文,氓是后起。氓、民是同义词,可细微差别还是有的,“自他归往之民谓之氓”。字从民亡,就是外乡人,游动之民,如同今天的农民工、打工族,在外面谋生计的。读音为meng(萌)。《诗经》的“氓之嗤嗤”,理解为普通小民即可。氓还有一读音:mang(忙),本指失地或无业游民,所以叫“流氓”,词义变迁,指不务正业、甚至为非作歹的人。氓还有个异体字,写作“甿”,显然是失去田地的游民,佣工。陈涉(陈胜,清末农民起义领袖)做过“佣耕”,《史记》中就称他为“甿隶之人”。
商鞅变法后,秦国农村基层的编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:
1)编制户籍,登记人口和田地数量,不准人口随便迁徙、若逃亡必严加惩罚,便于明定各家应担负的徭役、兵役及田赋。
)鼓励耕织,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,承认土地私有,其他人不得侵夺。
)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制,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,到成年还不分家的,加倍征收户口税。4)农村军事化管理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相互监督,一家犯法,邻里如不告发,则十家连坐。
商鞅推行户籍制度的目的,就是要国民强制划分为地主、有地农民、佃农、手工业者、商户等不同阶层,这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社会政策。
商鞅名字里有个“商”字,其实他却重农抑商,偏颇地将商人视为奸猾败德、欺诈无信的社会害群之马,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。
户籍制度的本意是要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,让其去无奈忍受苛政的剥削和无休止的劳役、兵役征发,以服务于当时秦国举国征战的大局。
现代国际社会还在实行户籍制度的,恐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了-------
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平民之外的仆人、婢女和奴隶:
1)仆人、婢女地位很低贱,但是秦律规定主人不能虐杀他们,但是可以转卖。主人若和婢女发生性关系是很受人蔑视的事情,因为他有正妻和妾(商鞅禁止秦国平民纳妾)。实际上,也有许多婢女沦落成了主家的**隶。
)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掠夺和触犯刑律或君王而被抄没家庭的人口。奴隶的社会地位应当比仆人、婢女更低。奴隶也不能虐杀,但主人可以转卖他人或将他们卖给官府。
秦国的刑罚中有一条叫做“隶臣妾”,就是把人犯罚为公家当男奴、女奴,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,也包括惩罚不忠孝的人。
秦代竹简法律文献“封诊式”里记载:
1)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
)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
)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
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商人一度在秦国的地位也跟奴隶无异,吕不韦当秦相国后,商人的境况应当有所好转:
1975年1月,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,《为吏之道》竹简记载有这样一段文字:
二十五年间十二月初六日,(王)命令将军:经营商贾和客店的,给人家做赘婿的,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,不修建房屋的,我很不喜欢。要把他们杀掉,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。现在派他们去从军,将军不必怜惜他们。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,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,不要给他们肉吃。攻城的时候,哪里需要人,就把他们用到哪里,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。
查秦始皇编年表:秦王政5年,即公元前年,秦王嬴政三十八岁,这一年秦将王贲攻取艳辽东、俘虏燕王喜,燕亡。秦将王贲攻取代,俘虏代王嘉,赵亡。秦平定楚国江南地区,设置会稽郡。
同样是服兵役参军去打仗,被安排在最危险的地方,伙食少了三分之二的量,肯定是吃不饱,还不给肉吃。而同样是冲锋在前的秦国“科头军敢死队”,所享受的待遇是极其优厚的----这真是太不公平了!
可见,秦国商人虽然不再被严格禁止,但还是被社会歧视。秦国商人的命运直到六国灭亡前夕,还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。(未完待续)
盗贼。
可见,所谓亭长,加上自己就是三个人。防君子不防小人,遇到人多势大的盗匪,只能撒腿跑掉去县乡报告。
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氓,民也。”民是初文,氓是后起。氓、民是同义词,可细微差别还是有的,“自他归往之民谓之氓”。字从民亡,就是外乡人,游动之民,如同今天的农民工、打工族,在外面谋生计的。读音为meng(萌)。《诗经》的“氓之嗤嗤”,理解为普通小民即可。氓还有一读音:mang(忙),本指失地或无业游民,所以叫“流氓”,词义变迁,指不务正业、甚至为非作歹的人。氓还有个异体字,写作“甿”,显然是失去田地的游民,佣工。陈涉(陈胜,清末农民起义领袖)做过“佣耕”,《史记》中就称他为“甿隶之人”。
商鞅变法后,秦国农村基层的编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:
1)编制户籍,登记人口和田地数量,不准人口随便迁徙、若逃亡必严加惩罚,便于明定各家应担负的徭役、兵役及田赋。
)鼓励耕织,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,承认土地私有,其他人不得侵夺。
)强制推行一夫一妻制,并规定父子及成年兄弟不得同居一室,到成年还不分家的,加倍征收户口税。4)农村军事化管理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相互监督,一家犯法,邻里如不告发,则十家连坐。
商鞅推行户籍制度的目的,就是要国民强制划分为地主、有地农民、佃农、手工业者、商户等不同阶层,这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社会政策。
商鞅名字里有个“商”字,其实他却重农抑商,偏颇地将商人视为奸猾败德、欺诈无信的社会害群之马,也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。
户籍制度的本意是要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,让其去无奈忍受苛政的剥削和无休止的劳役、兵役征发,以服务于当时秦国举国征战的大局。
现代国际社会还在实行户籍制度的,恐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了-------
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平民之外的仆人、婢女和奴隶:
1)仆人、婢女地位很低贱,但是秦律规定主人不能虐杀他们,但是可以转卖。主人若和婢女发生性关系是很受人蔑视的事情,因为他有正妻和妾(商鞅禁止秦国平民纳妾)。实际上,也有许多婢女沦落成了主家的**隶。
)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掠夺和触犯刑律或君王而被抄没家庭的人口。奴隶的社会地位应当比仆人、婢女更低。奴隶也不能虐杀,但主人可以转卖他人或将他们卖给官府。
秦国的刑罚中有一条叫做“隶臣妾”,就是把人犯罚为公家当男奴、女奴,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,也包括惩罚不忠孝的人。
秦代竹简法律文献“封诊式”里记载:
1)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
)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
)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
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商人一度在秦国的地位也跟奴隶无异,吕不韦当秦相国后,商人的境况应当有所好转:
1975年1月,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,《为吏之道》竹简记载有这样一段文字:
二十五年间十二月初六日,(王)命令将军:经营商贾和客店的,给人家做赘婿的,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,不修建房屋的,我很不喜欢。要把他们杀掉,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。现在派他们去从军,将军不必怜惜他们。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,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,不要给他们肉吃。攻城的时候,哪里需要人,就把他们用到哪里,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。
查秦始皇编年表:秦王政5年,即公元前年,秦王嬴政三十八岁,这一年秦将王贲攻取艳辽东、俘虏燕王喜,燕亡。秦将王贲攻取代,俘虏代王嘉,赵亡。秦平定楚国江南地区,设置会稽郡。
同样是服兵役参军去打仗,被安排在最危险的地方,伙食少了三分之二的量,肯定是吃不饱,还不给肉吃。而同样是冲锋在前的秦国“科头军敢死队”,所享受的待遇是极其优厚的----这真是太不公平了!
可见,秦国商人虽然不再被严格禁止,但还是被社会歧视。秦国商人的命运直到六国灭亡前夕,还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。(未完待续)